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申报评审办法
为规范“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评审机制,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此办法。
一、 申报对象及条件
1、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企业年度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3、商标已在国内注册,且连续使用二年以上和在主要出口国已注册商标;
4、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
5、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
二、 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该如实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项目申请报告;
2、创品牌工作规划;
3、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
4、上年度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5、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境内和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专利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资料(复印件)、境内和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证书、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软件企业称号或市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等。
三、评审方式及管理
由陕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同时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分布、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名单,经陕西省出口品牌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予以公布,并向获得“陕西省重点和支持的出口品牌”的企业颁发证书。
对出口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出一批“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不参加评选,自然列入陕西省出口品牌行列且可以享受“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的相关政策。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1、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
2、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及材料。
3、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贸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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