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商务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省近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不仅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安全消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主动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咸阳、西安、宝鸡、渭南市要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武功、兴平、周至、眉县、户县、扶风等违法屠宰高发区域私宰窝点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的定点屠宰厂(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牌,函告工商、农业、卫生部门,并对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法。
三、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认真落实驻厂(场)监督员制度,对企业的屠宰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的静养、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修整、复验、整理副产品等程序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病死猪一律不得宰杀,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病害生猪检出率超过5‰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病害生猪的来源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控制措施。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完善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进厂(场)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结果和出厂肉品流向等进行登记,实现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对不按规程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屠宰生产。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要收回证、章,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屠宰。
四、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社会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定点屠宰厂(场)稳定市场、保证肉品安全的作用,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克服眼前困难,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生产,保障肉品供应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要组织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销者向消费者承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坚决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不销售病害肉、注水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肉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政策,协调解决定点屠宰厂(场)加工、运输等环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和合理补贴。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生猪需求和价格的监测,完善应急预案”的指示精神,加强对猪肉价格波动的及时监测,按照商务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经研究,拟增选杨凌本香集团公司等8家生猪屠宰企业(名单附后)作为商务部的日报告企业,请相关市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报送企业生猪屠宰量、代宰量、毛猪收购价、白条肉出场价等数据(具体报送时间、方法、要求附后)。同时,各地也要建立生猪屠宰情况报告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本地区生猪屠宰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屠宰厂(场)检疫检验情况、生猪收购价格、白条肉出厂价格以及屠宰量、屠宰生猪头重等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当地如发生肉品安全事故和价格有较大波动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当日报告省商务厅。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的违规执法行为要及时处理。省商务厅将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各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负责信息收集的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及拟选定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报省商务厅(重要商品处)。
根据商务部要求,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每月1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举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等报送省商务厅(重要商品处),如不按时上报,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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