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发〔2007〕172号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人事局、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人事部、商务部决定今年下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国人部发[2007]9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这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我省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商务系统及省内非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内外贸等商务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人事部、商务部分配我省商务系统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6个,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1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商务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想、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商务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队伍素质良好。
4、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作风优良,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5、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商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立足本职,统筹内外贸发展,认真研究现代市场规律,在商务实践和理论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维护国家利益,在实干大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6、在其它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坚持评选推荐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厅(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县(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比例原则上将分别控制在20%和10%以内。
(三)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得当地县级 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同意,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征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意。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意。
四、评选推荐办法
(一)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厅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1至2名,(并确保推荐1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推荐,最后由省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国家人事部、商务部推荐。
(二)评选推荐材料:
1、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6份(见附件3、4)、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6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商务部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网址为:http://rss.mofcom.gov.cn
2、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9月15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人事厅、商务厅对拟表彰集体和个人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天。
五、奖励办法
对受到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工作,省人事厅、商务厅联合成立陕西省“全国商务系统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陕西省商务系统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厅人事处。
(二)各市、(区)人事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市(区)的评选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地 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商务厅人事处
联 系 人:葛晓玲、陈 柳
联系电话:87291552、87291544
传 真:87291552
电子邮箱:swtrsc@126.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商务厅人事处
邮政编码:710006
附件1:陕西省评选推荐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者工作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附件2: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附件3: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二 O O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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