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发〔2007〕374号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备案说明》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备案工作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的核心工作,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做好备案工作,是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第一部规章,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政策的了解和工作的支持。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县(区)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县(市、区)身份证前六位,顺序号统一为三位数。所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统一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数量向省商务厅申领。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当月备案登记情况在下月5日前报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日前报省商务厅(重要商品流通处)。汇总内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品种、编号等。
联 系 人:常建芳
联系电话:029-87294526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说明》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打印:陈 珊 校印:常建芳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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