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推荐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于2007年4月对外发布(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根据该公告,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拟认定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请各单位依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的标准,于2007年8月28日前向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中央直属企业及其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推荐。有关推荐材料务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推荐表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http://fwmys.mofcom.gov.cn)下载。
附件:1. 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推荐表 2. 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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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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